推CDR应确保境内投资者处于公平地位
2018年05月09日 06:26
作者:熊锦秋
来源:证券时报
东方财富APP
Scan me!

方便,快捷

手机查看财经快讯

专业,丰富

一手掌握市场脉搏

手机上阅读文章
Scan me!

提示:

微信扫一扫

分享到您的

朋友圈

  全新妙想投研助理,立即体验

  近日证监会发布《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但《意见稿》并未对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问题作出明确安排,据称对此问题以及CDR发行定价与申购等配套细则正在抓紧研究制订。笔者认为,有关细则的制订,应确保境内投资者处于公平地位。

  推CDR的一个理由,是因为过去A股错失了很多科技龙头企业,国内投资者无法分享这些企业的成长;但推CDR不仅要满足境内投资者的投资需求,关键还要让境内投资者以公道价格买入,这涉及CDR发行定价等机制。

  推存托凭证主要有两种模式,一种是融资型,也即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份来源是公司新发行的普通股。比如日本SBI于2007年在东交所上市,2011年3月发布在香港发售HDR的IPO公告,每份HDR对应0.1份普通股,SBI的包销商规定,HDR的发售价将不高于每份145.52港元,且预期不低于经折算后的东交所市价。后来HDR定价为80.23港元,较前一日东交所收盘价溢价1.7%,成功募资14.04亿港元。

  另一种为非融资型,该上市方式不需发行新股份,存托凭证以存量流通股份为支持。比如淡水河谷早在巴西证交所上市、并在美国发行ADR,2010年12月公司公告将在香港发行最多不超过2.59亿份HDR,与基础股票转换比例为1:1,HDR主要来自原普通股股东或ADR持有人主动申请转换的部分。2010年12月8日HDR正式上市,首日开盘市价参考前一日公司在巴西与纽交所股价,以竞价方式决出,首日开盘价为270.0港元,较前一日巴西证交所价格溢价3.2%。

  未来要推CDR,大致也是在上述两种模式之间选择。若选择IPO融资模式,那么其发行定价就不应远高于境外市场价格,定价应由市场定价,显然与目前A股IPO发行定价不高于23倍市盈率的隐性约束机制不同。当然,若参照境外市场价格来对CDR进行发行定价,由此也可能诱发境外市场提前炒作、推高股价行为。因此,CDR发行定价,不应只是参照发行前一日的境外市场价格,而应将参考期拉长。

  笔者建议可借鉴A股定增发行定价机制,规定CDR发行价格的“下限”为发行前二十个交易日境外市场价格均价的百分之九十。但与此同时还必须规定“上限”,若任由投资者竞价,在A股新股不败行情下,发行价格将远高于境外市场价格,建议CDR发行价的上限可为“发行前二十个交易日境外市场价格均价的105%”。确定了上限和下限,再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,实行定价发行。

  推CDR若选择非融资模式,那么就没有IPO环节,境内市场流通的CDR,是由原来股东的持股转换而来。这种情形下主要应明确CDR开盘价决定方式,笔者建议可以境外市场前一日收盘价为基础,以涨跌停板约束,以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。

  无论选择何种模式来推CDR,最大潜在风险就是国内CDR价格过度高于境外市场基础证券价格。据称小米有可能在H股上市,然后以CDR方式回归,若CDR价格过度高于H股,那么与其推CDR,还不如降低港股通门槛,让A股投资者在港股市场自由买入,如此价格更为公道。此前由于A股市场与H股市场分割,多数上市公司A股价格要高于H股价格,尤其小盘股更有数倍之差,上市公司在A股市场高价定增,等于A股投资者为H股投资者输送巨额利益,A股投资者处于极度不公平地位,推CDR必须要杜绝这种现象重演。

  消除CDR与基础证券价差的最有效办法,就是两者实行自由转换,不过目前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还不能自由兑换,实行两者完全自由转换不大现实,这可考虑实行一定额度限制的转换。另外要防止CDR价格过度炒高,那么CDR的流通份额就不宜过少,笔者建议应选择大型企业来推CDR,CDR对应的普通股股数应占公司总流通股本的10%左右,再考虑A股市场承受能力,初期应选择非融资型CDR模式。

  想炒股,先开户!选东方财富证券,行情交易一个APP搞定>>

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责任编辑:DF380
郑重声明:东方财富发布此内容旨在传播更多信息,与本站立场无关,不构成投资建议。据此操作,风险自担。
举报
分享到微信朋友圈
Scan me!

打开微信,

点击底部的“发现”

使用“扫一扫”

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

扫描二维码关注

东方财富官网微信

网友评论
还可输入
清除
提交评论
郑重声明: 1.根据《证券法》规定,禁止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扰乱证券市场;2.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、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,与本网站立场无关,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。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,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。 《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》
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
全部评论
最新 最热 最早
加载更多
查看全部评论

扫一扫下载APP

扫一扫下载APP
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: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: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:021-61278686 举报邮箱:jubao@eastmoney.com
沪ICP证:沪B2-20070217 网站备案号:沪ICP备05006054号-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: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:4000300059/952500
搜索
复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