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引导程序化交易发挥更多正面作用
2025年04月07日 14:54
作者: 熊锦秋
来源: 国际金融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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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沪深交易所发布《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》(下称《细则》),对程序化交易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。这既是对市场效率的护航,也是对技术滥用的约束。笔者认为,应引导程序化交易发挥更多正面作用。

  程序化交易对市场有以下正面作用:通过算法快速捕捉市场信息,缩短市场价格对基本面变化的反应时间,有利于提高市场发现价格的效率;通过持续报价和快速成交,可为市场提供即时流动性。然而,在弊端方面,程序化交易者凭借技术优势和更优的市场数据获取能力,普通投资者难以与之抗衡,由此产生不公平现象;程序化交易可能利用“虚假挂单”或“频繁撤单”诱导市场情绪,形成幌骗交易;程序化交易算法同质化可能导致“羊群效应”,下跌时还可能集体撤单,加剧流动性枯竭,放大市场波动等。

  为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,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,《细则》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、交易行为管理、信息系统管理、高频交易管理、沪(深)股通管理、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。值得关注的是,《细则》第三十七条明确“对高频交易加收流量费和撤单费”。这些费用的加征,可从交易成本方面抑制高频交易的副作用。

  高频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化交易,包括“单个账户每秒申报、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;单个账户单日申报、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”等情形。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散户占比超99%,无论是程序化交易还是高频交易,相比散户都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。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生态平衡,为散户保留一定生存空间,笔者建议如下:

  一是对所有程序化交易账户都应加征流量费和撤单费。对于撤单费,可实行指数级费率递增机制,比如撤单率每增加5%,单位撤单费提高20%。由此,高频交易的撤单费用可能高于一般的程序化交易,这也有利于抑制可能存在的虚假申报和频繁报撤单等行为。

  二是交易所应从源头强化对交易策略的审核把关。根据《细则》,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向会员报告交易策略类型等信息,会员对此进行核查;交易所也会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报告的交易策略、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。建议交易所对交易策略进行前置审核,防止交易策略隐含幌骗、操纵等性质,评估交易策略在极端单边市场中是否会加剧市场崩盘或波动。应鼓励依靠基本面的低频程序化交易策略,鼓励AI与人类决策结合的混合模型,减少纯算法趋同交易。

  三是建立订单最短驻留时间机制。《细则》对“瞬时撤单”进行定义,即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,频繁瞬时撤单属于异常交易行为。建议规定,任何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发出之后,至少经过1秒钟时间之后才允许撤单,也即禁止“瞬时撤单”行为。

  四是引入订单随机延迟机制。交易所在撮合成交时,可随机选择一段时间对交易订单进行延迟响应,延迟时间可为毫秒级,以抑制程序化交易速度的过度发挥。

  五是设定每日订单流量上限。可规定,每个程序化交易账户每日的订单不得超过10万笔,防止市场被无效订单淹没。这也会引导交易者合理利用流量限额,提升有效订单比率。

  六是强化对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管理。不仅交易所可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,而且《细则》对于“客户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”等情形,赋予会员“暂停委托”“撤销申报”的应急处置权。为此,券商应升级风控系统,利用AI等工具对特殊情形及时作出正确响应。

  总之,程序化交易已是A股市场的一支重要投资力量,全部禁绝不符合实际。监管应避免一刀切,避免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,要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,通过兴利除弊,让程序化交易技术真正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“数字桥梁”,全力推动资本市场的“技术向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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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章来源:国际金融报)

文章来源: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:10
原标题:应引导程序化交易发挥更多正面作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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